Posted on
March 22, 2012
by
星島日報
星島日報記者報道
卑詩素里市一業主,因違反住宅租賃辦公室(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)囑他修葺出租物業的多項命令,被上述機構根據卑詩省《住宅租賃法》(Residential Tenancy Act),處以行政罰款11.5萬元,成為本省首位遭受行政處罰的業主。
本案原訴為住客科勒德(Sue Collard),被告人為素里居民薩豪達氏夫婦(Sahotas)。科勒德曾受僱於被告,替他們擔任物業管理員及經理。過去兩年多,科勒德一直透過住宅租賃辦公室及法庭,爭取業主進行包括漏水屋頂在內的修葺工程。
薩豪達氏夫婦被判後,樞軸法律協會(Pivot Legal Society)曾與科勒德會見記者,談論住宅租賃辦公室這項有里程碑意義的裁決,並表示裁決有助對付一些不肯維修物業的業主,迫使他們維持建築物安全及衛生。
省府負責房屋事務務的能源及礦務廳則發出聲明稱,行政處罰包括一筆一次過的5,000元罰款,另加220天每天500元罰款,因為在這段期間內,業主一直拖延維修。
以上罰款,必須在2012年5月15日前繳付。
聲明又說,行政處罰不同於業主與住客之間透過聆訊來解決雙方的糾紛,它是省府針對涉及違反《住宅租賃法》,或違反住宅租賃辦公室裁決業主的一種處分行為。